呆賬核銷表示的是什么含義? 呆賬核銷的申報指的是什么意思?
呆賬核銷表示的是什么含義?
呆賬核銷是指銀行經過內部審核確認后,動用呆賬準備金將無法收回或者長期難以收回的貸款或投從賬面上沖銷,從而使賬面反映的資產和收入更加真實。健全的呆賬核銷制度,是會計審慎和真實原則的要求,是客觀反映銀行經營狀況和有效抵御風險的重要基礎。
1988年,我國銀行開始根據財政部規定計提呆賬準備金,從而逐步建立起呆賬核銷制度。2001年,財政部發布《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財政部又對其作了進一步的修改,發布了《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2010年財政部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又發布了《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呆賬核銷的申報指的是什么意思?
銀行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準備中核銷。銀行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銀行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或者被投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銀行制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2、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3、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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