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伙罪怎么判?對調解結果不滿意怎么辦?

發布時間:2023-05-11 13: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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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伙罪怎么判

法律分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于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調解結果不滿意怎么辦

法律分析:在調解實踐中,調解書生效以后,如果調解書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有違法的內容,當事人仍可以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錯誤的,報院長批準,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如果沒有錯誤,法院應說明駁回申訴申請的理由,當事人就必須按照調解書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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