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四條內容是什么?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誰制定?

發布時間:2023-05-23 16: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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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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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年審辦理流程是:

1、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2、登記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年審合格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接收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標簽: 營業執照 經營范圍 主營方向 法律規定

   原標題: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四條內容是什么?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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