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股難掩違規蹤跡 中毅達遭上交所譴責
作為2016年初曾經赫赫有名的“妖股”,一年之后的中毅達不僅股價幾乎已被“打回原形”,還因多個嚴重違規事項領受監管處罰。

因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嚴重違規,中毅達昨日被上交所公開譴責,三名相關責任人也同樣被公開譴責,還被上交所公開認定三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根據上交所的紀律處分決定,中毅達的“三宗罪”主要體現為虛構收入、業績重大變化信披不及時以及未及時披露重組標的資產被司法凍結的重要信息。
他人收入“據為己有”
來自上交所方面的信息顯示,中毅達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方面、相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違規行為。其一是虛構2015年三季報收入,財務信息披露嚴重失實,虛增收入7267萬元,占公司當年第三季度營收的比例超竟超過99%。
回溯經過,2015年7月3日,中毅達的子公司廈門中毅達環境藝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中毅達”)與《井岡山國際山地自行車賽道景觀配套項目》發包方簽訂合同總金額為8450萬元的施工合同。根據該合同,第三方已完成該項目工程量約80%,尚余約20%的工程量將由廈門中毅達施工。
上市公司在三季報中,卻將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確認為公司三季度收入,由此虛增營業收入7267萬元,占其第三季度營業收入7299萬元的99.56%,占全年營業收入的108.19%。公司2015年度營業收入為6717萬元,因其在年報中以四季度營業收入全部沖銷三季報確認的營業收入,導致四季度營業收入為負7447萬元。
上交所認為,中毅達在2015年三季報中,將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確認為公司的收入,由此虛增巨額收入,幾乎為第三季度公司全部營業收入,違規情節嚴重。同時,公司直接將他人完成的工程量認定為自己的收入,違反基本的經營常識和會計準則要求,表明公司在履行季度報告信息披露義務時存在重大缺失,造成公司財務信息虛假記載,違規性質惡劣。
對照中毅達股價走勢,其2015年7月初因市場暴跌觸碰低點7.34元/股,11月初復牌后股價曾快速躥升至17元/股以上,又在2016年初跌至8.25元/股的價格區間,成為下一波股價飆升的“起跳點”。
拖延披露全年虧損
第二大違規情節正和中毅達在2016年1月的“妖股”走勢有關。2016年1月,中毅達走出一波凌厲攻勢,1月12日至28日短短11個交易日中有8天漲停,股價從8.25元/股一路狂奔至17.89元/股,漲幅超過101%,一時被視為“妖股”典型。公司股票先后于當月14日、18日、22日、28日四次觸及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并分別于19日、20日和29日停牌核查。
在此期間,公司曾于1月15日、21日、23日發布股價異動公告,均稱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然而,1月30日,中毅達突然發布業績預虧公告,并在同日發布的股票異常波動公告中提示2015年度業績預虧情況。
經上交所核實,中毅達2016年1月22日即向公司全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報,2015年度預虧776.53萬元。這一情況表明,公司2015年度業績預虧信息已于2016年1月22日之前業已形成,但公司在1月15日、21日、23日發布異動公告時,均稱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遲至1月30日(非交易日)方予以披露,次一交易日(2月1日)公司股票以跌停收盤。
上交所認為,年度業績是對公司股價和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中毅達理應在規定的年度業績預告期間內,認真核查并披露年度業績預計情況。在股價已經發生異動的情況下,公司及相關董事、高管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核查并披露業績信息,即便尚未完成內部流轉程序,也應當披露當前已經形成的重大信息,向市場和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
而公司在已經知悉三季度報告虛增收入、年度業績預虧的情況下,仍遲遲不予披露。公司年度業績變化信息披露不及時,股票交易異動核查不充分,嚴重侵害投資者的知情權。
未及時提示重組失敗風險
第三項違規則同中毅達的重大資產重組有關。2015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草案),擬以現金方式購買江西立成景觀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成景觀)61%股權。2015年11月19日,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重組預案。
但數月后,情況發生變化。經核實,2016年3月22日,中毅達委托太平洋證券對立成景觀進行再次盡職調查,4月中旬,太平洋證券發現立成景觀股權被司法凍結。4月15日,重組交易對方吉安市萬源泰投資有限公司告知公司,其所持標的資產的股權被司法凍結,并商議解除司法凍結事宜。
但是,中毅達知悉前述事項后,未及時披露重組標的資產股權被司法凍結的信息,并直至4月26日才予以披露,且仍未提示該凍結事項可能導致重組失敗的風險。
上交所認為,重大資產重組標的資產股權被司法凍結,直接影響到重組能否繼續開展,屬于重組發生重大變化的信息,公司理應及時披露,并充分揭示可能導致重組失敗的風險。而公司去年4月中旬即從聘請的中介機構和交易對方處得知標的資產股權被司法凍結的信息,但直至十余天后才進行披露,重大信息的披露嚴重滯后。經進一步核實,相關司法凍結信息在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也已從指定網站獲取該信息,但公司也未及時予以披露。
而且,公司在披露重組標的資產被司法凍結時,在明知可能導致重組失敗的情況下,仍未充分揭示該風險。
綜上,上交所認為,中毅達的上述三項違規行為違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39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第3條等規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
在責任人方面,時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鴻虎、劉效軍和林旭南,在上述三項違規行為中均未能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嚴重違反了自身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對中毅達和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劉效軍、時任代董事長兼總經理任鴻虎、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林旭南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劉效軍等3人三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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