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暫停瑞華承接新證券業務并限期整改
21日,財政部會計司正式公布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通知,責令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并限期整改。有業內人士評價:“瑞華所作為最大的內資會計師事務所,本次處罰對整個行業都是一種警示。”

通知顯示,瑞華所因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分別于2016年12月、2017年1月受到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1號)。
根據《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證監會決定:責令瑞華所自受到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暫停承接新的證券業務;同時,自第二次行政處罰之日起,應根據向財政部、證監會提交的書面整改計劃,于2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
業內人士指出,按照第二次處罰日算,即2017年1月6日,針對瑞華的兩個月整改期已即將到期。通知還顯示,財政部、證監會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根據核查情況作出是否允許瑞華所恢復承接新的證券業務的決定。
證監會1月6日對瑞華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瑞華所在審計亞太實業(現ST亞太)2013年年度財務報表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包括:瑞華所未合理考慮已識別的期后事項對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的影響,未對相應錯誤予以識別和采取適當措施,亞太實業未對所持濟南固锝48%股權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計提減值準備237.79萬元,導致其2013年虛增凈利潤237.79萬元(未考慮所得稅因素),占當期凈利潤的90.54%;同時,瑞華所對于已識別的濟南固锝質量索賠款會計差錯,未采取適當措施予以處理;從而,瑞華所對該公司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故證監會決定,對瑞華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9萬元,并處以78萬元罰款;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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