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草案或仍限制從業人員炒股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泰證券董事長李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建議修改《證券法》的相關內容,放開對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限制。此前初審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一度納入了證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的相關政策。

2015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并在買賣證券完成后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不過,據澎湃新聞了解,這一條款可能不會出現在今年4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這意味著,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的禁令將繼續維持。
現行的《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可能獲得松綁的,是相關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對本公司特定股票的特定交易。據澎湃新聞了解,此次將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可能會允許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持有或賣出本公司股票。
受制于《證券法》中對于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的限制,各大證券公司在推行股權激勵計劃時面臨不小的法律障礙。為此,證監會曾在2013年起草了《證券公司股權激勵約束機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但這一規定此后遲遲未見推出。
未來,這一障礙可能會隨著《證券法》的修訂而打破。需要指出的是,《證券法》修訂影響面廣,取得共識難度大。上述變動,會否體現在修訂草案的二審、三審稿中,尚未可知。
按計劃,《證券法》修訂草案將于今年4月提交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2017年3月4日上午11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發言人傅瑩在就大會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的問題回答中提到,“證券法的修訂關系到我們國家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所以它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也關系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特別是2015年大家都記得的那次證券市場的異常波動后,之后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需要總結經驗教訓,需要重新進行論證。”
傅瑩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也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重新的研究,現在對證券法修訂草案重新做了修改,所以4月份提請審議應該是有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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