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意義是什么?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3-05-18 08: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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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劇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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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安抗辯權的意義

不安抗辯權,使得合同一方在得知對方經營狀況出現嚴重問題。預期有明確證據表明他無法履行義務時,能夠通過法律手段來終止本方合同義務的繼續履行,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可見不安抗辯權的重要性。

二、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是什么

1.前提條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有先后之別,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僅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預期違約。

3.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根據是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而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是一方聲明不履約以及債務人在準備履約過程中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履約。

4.時間要件不同

找法網提醒,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先行作出履行還是同時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中止履行合同而尋求法律救濟。

三、

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優點有哪些

有下列優點:

1.對行使條件作了更充分詳細的規定。

2.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權益,又充分照顧到后履行一方當事人的期限利益。

3.進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辯權之后的救濟方式。

4.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辯權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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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不安抗辯權的意義是什么?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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