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制度是什么?責任追究制度都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23 13:31:41
編輯:
來源:法制法律網
字體:

一、責任追究制度是怎樣的

(1)行政首長負責制:無論政府部門還是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首長,都是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總負責人,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負領導責任,要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2)分級責任制:即根據各部門的職能,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安全生產責任層層落實。

(3)崗位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就是將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預防責任落實到人,落實到所涉及的每一個崗位。

(4)技術責任制:這是預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技術把關。技術責任制的具體體現是審批制、隱患整改制和“三同時”制度等。

按這種原則將安全生產的職責劃定為每個人份內應做之事即成為每個人的安全責任。如果某人的安全責任沒有做好,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發生事故,那么對他的譴責與制裁主要通過行政手段給予制裁;另一種是導致事故,這時候他的安全責任就轉變為事故責任,對事故責任的追究就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1、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識犯罪的。

2、經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據刑法告訴才處理的,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

6、其它免予刑事責員的。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刑事責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分為罰金、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三、超期羈押的責任追究

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

1、第十二條久押不決案件同時存在超期羈押的,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報經檢察長批準,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2、第十三條超期羈押超過三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督辦;超期羈押超過六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八年的久押不決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督辦。

3、第十四條督辦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可以采取電話督辦、發函督辦、實地督辦等方式;可以協調辦案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聯合督辦;必要時,可以報經檢察長批準,以本院名義提請同級黨委政法委或者人大內司委研究解決。

標簽: 責任追究制度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

   原標題:責任追究制度是什么?責任追究制度都有哪些?

>更多相關文章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