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需要的證據有哪些?分居后起訴離婚有什么流程?

發布時間:2023-05-25 15: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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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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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能夠證據分居離婚的證據: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分居后起訴離婚有什么流程?

起訴離婚是民事訴訟的范疇,因此分居后起訴離婚程序也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進行,也就是起訴、審理和判決三大步驟。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

1、起訴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起訴狀。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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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分居離婚需要的證據有哪些?分居后起訴離婚有什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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