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關系是什么?比例確定標準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3-05-30 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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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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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險行為歸責原則

共同危險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行為法上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害行為時的某種應受非難的主觀心態,這種心態通過行為人所實施的不正當的、違法的行為表現出來。過錯意味著行為人選擇了與法律和道德都不相容的行為,行為人自然應該對此行為引發的損害后果負責。過錯在侵權法上有其特殊的地位,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所實施的違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會和他人利益行為的否定性價值評判。

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關系

在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承擔責任的比例如何確定,通說認為以“平均分擔說”為妥。即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契約另有約定外,在共同危險行為人的責任劃分上,一般是平均分擔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等額的基礎上,實行連帶責任。因為在共同危險行為中,不知誰是實際致害人,各行為人致受害人損害的概率相等,過失相當,且由于共同危險行為責任的不可分割性,決定了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責任的承擔上,各人以相等的份額對損害結果負責。當然,這種平均分擔是以他們應首先承擔連帶責任為前提的。

部分共同危險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可否向其他共同危險行為人追償,各國的法律規定不一。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負有連帶債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據此可以認為,共同危險行為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以后,有權向其他應負責任而未負責任的行為人追償。

共同危險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行為法上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害行為時的某種應受非難的主觀心態,這種心態通過行為人所實施的不正當的、違法的行為表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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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的責任分擔關系是什么?比例確定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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