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嗎?;晚育者增加產假多少日?

發布時間:2023-05-25 10:18:14
編輯:
來源:法制法律網
字體:

國家沒有規定陪產假,僅規定了產假,產假一般是98天,產前假則有15天。但是各省市規定了陪產假,例如內蒙古的陪產假是10天,陪產假也即護理假,男方在此期間的工資照發。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標簽: 陪產假工資 陪產假規定 工資結算

   原標題: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嗎?;晚育者增加產假多少日?

>更多相關文章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