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權構成要件有哪些?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11 14:14:16
編輯:
來源:稅法網
字體: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政處罰是怎樣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均不得設定。

《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有行政拘留;

2、勞動教養屬于一種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處罰。

二、人身自由權特點

1、人身自由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

只有具有公民的資格,其合法的權利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囚犯雖然也是公民,其行為觸犯了法律,其人身自由權中的身體自由權被依法剝奪了,但其人身自由權中的精神自由權仍然存在。如囚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自主思考如何上訴、申訴、控告、辯護的自由。如果以強制、詐欺等手段使囚犯陷入錯誤的思維,做出錯誤的決定,像以申訴不當要加刑的錯誤認識欺騙囚犯使其不敢申訴,就是違反法律規定,對囚犯精神自由權的侵害。

2、人身自由權是絕對權。

實現此種權利不需要具體義務人的積極配合。

3、人身自由權的客體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兩部分,對應的人身自由權亦包括身體自由權和精神自由權。身體自由權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不作為的權利。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運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剝奪公民的身體自由,就是侵權行為。精神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思維的權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公民的精神自由,即為侵權行為。

4、人身自由權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

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權的時候,不得違反社會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礙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人身自由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人身自由權構成要件

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依據中國的現行立法規定,只要違反了憲法關于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保護規定、禁止拘禁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規定和行使自由與權利不得損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權利的限制的規定,即屬違法。在司法實務中,只要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應確認為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2.有損害結果。侵害人身自由權造成的損害事實,表現為行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權和精神自由權所造成的客觀表現和最終結果。客觀表現指因侵權行為的實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思維狀態的改變。最終結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損害。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當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自由權受到損害的事實具有因果關系的時候,即成立該要件。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有歸責性的意思狀態,即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要件。行為人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受到侵犯,如何尋求保護?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公民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收容審查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侵犯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行為,公民則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條、第59條的規定,向司法機提出控告和檢舉。

標簽: 人身自由權構成要件 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原標題:人身自由權構成要件有哪些?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有哪些?

>更多相關文章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