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有哪些?經濟犯罪案例如何界定區分的?

發布時間:2023-05-17 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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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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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哪些

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以下這些: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等。

不能構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哪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標簽: 單位犯罪 犯罪主體 犯罪界定 團伙犯罪

   原標題:不能夠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有哪些?經濟犯罪案例如何界定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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