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地如何判定的?哪些情況屬于政府非法征地?

發布時間:2023-05-31 1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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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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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法用地處罰標準

非法占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進行罰款,罰款的具體幅度和標準,應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出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哪些情況屬于政府非法征地

(一)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的批租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時根據征用土地的性質(基本農田還是一般農田)和需求面積的不同逐級上報審批。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資、建設優先戰略,與大宗土地征用須上報國家審批的硬性約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沖突。在這種利益的驅使下,各地方政府開始打著發展地方經濟的幌子,甚至以“發展是硬道理”為由,無視國家土地利用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實行“項目跟著領導走、規劃跟著項目走、超越審批權限批地”的違規操作。

一些地方政府默許縱容甚至背后操縱違法違規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設立和擴大開發區,隨意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違規侵占基本農田。根據清華大學土地課題組從國土資源部了解的情況,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為違法主體的非法批地案占80%,80%的違法用地主體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呈現的新特征是違規宗數顯著減少,但面積總量卻顯著增加,并且呈現西進北移的梯度轉移趨勢。

(二)地方政府“缺位”:企業違法占地

違法占地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大量經營性企業,特別是房地產企業為了謀取土地增值的潛在收益而違法占地、大量囤積。二是國家開發區占地。目前,全國有 6800多個工業園區。2003年國家整頓各類開發區,但一些地方以“產業基地”、“工業密集區”等為名變相設立“開發區”圈地招商,部分已被撤銷的開發區也通過變更名稱重新復活。有的區縣“開發區”采取“掛靠”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的方式爭取更大發展空間。

(三)地方政府錯位:“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

首先是工業項目所征土地的“低價”協議出讓。某些地方政府為了達到吸引項目、多引投資的目的,違反國家《協議出讓土地》管理辦法,“零地價”甚至“負地價”出讓土地。隨著一些工業項目向中西部的轉移,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乏規劃的情況下盲目簽訂協議,擅自承諾向開發商提供大量土地進行成片開發,甚至有的協議可以提供40~50平方公里土地。于是,大量土地資源被少數企業壟斷,同時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2007年9月28日,國土資源部已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39號令),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范圍、掛牌出讓截止期限、繳納出讓價款和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等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協議轉讓土地模式的制度損失。

三、

非法占用未利用土地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標簽: 非法用地 政府非法征地

   原標題:非法用地如何判定的?哪些情況屬于政府非法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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