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內容 行政處罰的簡易流程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3-05-29 14: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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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名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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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處罰程序:

1、發案與立案;

2、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取證;

3、案件核審工作由縣級以上工商局內設的法制機構負責;

4、行政處罰依法告知;

5、執行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制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

標簽: 行政處罰 復議申請 基本情況 載明事項

   原標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內容 行政處罰的簡易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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