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的無因行為有什么目的?常見的票據行為包含什么?

發布時間:2023-05-17 1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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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今報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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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的無因行為有什么目的?

為了保護票據的文義性和流通性。

無因行為是不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不論原因是否欠缺、違法等,該行為自完成時起發生效力,不受原因行為的制約。無因行為非常典型的當屬票據行為——票據行為就是典型的無因行為,一個人無論他取得票據的方式是什么,理論上來講他都享有票據上記載的權利(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因為支付人還享有一定的物上抗辯權)

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便產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礎關系(又稱實質關系)因有缺陷而無效,票據行為的效力仍不受影響。如甲簽發匯票給乙,簽發票據的原因是甲購買了乙的商品。之后,甲發現乙提供的商品有質量問題,但這并不能免除甲對乙的票據責任,至于甲乙間的商品質量糾紛只能另行解決。

常見的票據行為包含什么?

出票

出票又稱發票,是指票據創立和交付行為,即出票人依法定格式制作票據,并交付收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所謂“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并簽名。由于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制,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所謂“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

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他人時在票據商所為的行為。票據的特點在于其流通。票據轉讓的主要方法是背書,當然除此之外還有單純交付。背書轉讓是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只有持票人才能進行票據的背書。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票據一經背書轉讓,票據上的權利也隨之轉讓給被背書人。

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承兌為匯票所獨有。匯票的發票人和付款人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發票人簽發匯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為確定匯票到期時能得到付款,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進行承兌提示。如果付款人簽字承兌,那么他就對匯票的到期付款承擔責任,否則持票人有權對其提起訴訟。

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是指當匯票無法獲得承兌;或付款人、承兌人因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法向持票人作承兌提示;貨付款人、承兌人被宣告破產時,為了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有第三人以參加承兌人的身份加入票據關系,承擔票據債務的行為。

保證

保證是指票據保證人以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進行的票據行為。票據保證的目的是擔保其他票據債務的履行,適用于匯票和本票,不適用于支票。

保付

保付是指銀行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所作的保證付款的行為。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樣,并經簽名后,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人處是否有資金,也不論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間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發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須按規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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