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哪些條件?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內容

發布時間:2023-05-24 14: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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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名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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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家庭成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收入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條件。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標簽: 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政策 供應對象

   原標題: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哪些條件?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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