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的內容是什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都有什么?

發布時間:2023-05-17 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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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名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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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的用途: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標簽: 出生證明 辦理材料 辦理步驟 注意事項

   原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的內容是什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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