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不能自己協商,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醫療事故有什么調解的過程?

發布時間:2023-05-26 09: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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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律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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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調解的過程是什么?

發生醫療糾紛時,調解的方式如下:

1、醫患雙方自行調解。雙方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達成一致協商意見的,可簽定書面的調解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的概況,以及雙方協商確認的賠償金額等內容,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2、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主持調解。已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就醫療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時,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賠償金。經調解,如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應按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如調解不成,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什么情況下不能自己協商,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律師: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醫療事故后,醫療機構應當積極尋找應對措施,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患者應當及時保留好相應證據,合理合法向醫療機構要求相應的賠償。自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在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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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什么情況下不能自己協商,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醫療事故有什么調解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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