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裁決只能申請撤銷原仲裁裁決嗎?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由哪個法院管轄?

發布時間:2023-05-24 10: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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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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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的裁決書能上訴嗎

生效的裁決是不能上訴的,只能申請撤銷原仲裁裁決。

上訴是在法定的時間內,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了申請二審的意見,啟動二審程序的一個訴訟活動。一旦在法定的上訴時間里不提出上訴的請求,一審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了。這個時候再對一審判決有意見,也必須先執行一審判決的決定,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由哪個法院管轄

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仲裁裁決執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

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是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書一經作出,與終審法院的判處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裁決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裁決作出后,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

標簽: 生效的裁決書能上訴嗎 仲裁裁決申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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