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出境怎么解除?邊控與限制出境的區別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15 0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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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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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是什么意思?

限制出境是指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什么情況下會限制出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協助執行通知,責令當事人不準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注明不準出境的原因;

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吊銷其證件,或請公安機關宣布作廢;

四是對未持有護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可要求公安機關在限制出境期限內不予批準通報備案對象的出國(境)申請;

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邊防機關協助邊控。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動態、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證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證件、扣留人員。對需要掌握出入境動態的邊控對象,控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邊控對象,控制期限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限制出境是什么意思

被限制出境怎么解除?

解除限制出境,只有提供擔保,或者案件被檢察院撤銷、法院下達判決。解除限制出境的程序是:

1、當事人的申請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應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原則,以法院依職權采取為例外。申請應書面提出,載明申請保全的事項、事實和理由,并以申請人能提供被申請人的護照號碼為最佳,申請書應附有相關證據。申請限制出境應交納申請費,申請費的收取不以案件的標的額為計算依據,宜納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由最高法院確定一統一的收費標準。

2、申請人的擔保

若錯誤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會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因此,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的同時,應向法院提供可靠擔保,申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申請。至于擔保的方式、數額、是否屬可靠擔保等,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受理申請的法院審查決定。

3、審查

法院應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應符合:被申請人有未了民事案件在身;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請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責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將導致案件無法順利審理,或有效裁判無法執行。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且有時甚至會在國際上造成一定的影響,宜依法從嚴掌握。

4、裁定與執行

經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應裁定予以準許,并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在邊防口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并通知有關公安邊防部門。審判實踐表明,需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件一般都是情況較為緊急的,為此,有必要規定法院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查和執行工作,審查時間以不超過48小時為宜,準許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做出后,應立即執行。

5、被申請人的擔保

在法院裁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如被申請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擔保,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申請人的擔保可以提交給法院,也可以提交給申請人。

邊控與限制出境的區別有哪些?

邊控與限制出境是一樣的,邊控即邊境控制,它是為防止涉案的外國人或者中國公民因其借出境之機逃避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給境內的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等帶來重大損失,而通過法定程序在國邊境口岸對之采取限制出境的一種保全措施。

目前國內關于邊控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是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印發的《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 以及公安部發布的一些部門規章等。總體上講,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在適用中還需要不斷地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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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被限制出境怎么解除?邊控與限制出境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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