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23-05-26 15: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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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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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在勞動爭議審判實務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法院對確立勞動關系所應具備的客觀要件分別作了規定和司法解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2年就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下發的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上海市高院于2002年所作的執法解答中就已將上述客觀情形作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勞動關系的判斷依據。該解答中還對勞動者的概念作了進一步闡述: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設施、知識承擔經營風險,基本不用聽從單位有關工作指令,與用人單位沒有身份隸屬關系的,不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

標簽: 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

   原標題: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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