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如何撤銷?涉外仲裁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24 10:41:18
編輯:
來源:法制法律網
字體:

一、涉外仲裁撤銷的情形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

(一)《仲裁法》第70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第71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根據《仲裁法》的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的規定。其具體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對是否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

(一)一般而言,我國法院有權撤銷本國的仲裁裁決。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同樣賦予了我國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撤銷權。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我國仲裁機構做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決定是否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所涉仲裁裁決。由于二者實行不同的審查標準,這是我國對國內仲裁裁決和國際仲裁裁決司法審查“雙軌制”的表現之一。其中,對屬于國際仲裁范疇的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相對寬松,只有在申請人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國法院才會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1、是沒有有效的仲裁協議;2、是仲裁被申請人未獲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自身以外的原因未能充分陳述意見;3、是仲裁程序違反仲裁規則;4、是超裁,包括超出當事人交付仲裁的范圍和仲裁庭有權仲裁的范圍。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法院在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案件中,一般僅應對所涉仲裁裁決進行程序方面的審查,而不包括對仲裁庭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方面的審查,從而保障仲裁庭對糾紛裁量的實質性權力。事實上,我國法院在僅對涉外仲裁裁決進行程序方面審查的過程中,對撤銷條件的把握也是極為嚴格的:是僅就申請人提出的理由進行審查,申請人未提出的理由,即便可以認定構成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法院也不會據以撤銷所涉仲裁裁決;是對申請人多提出的仲裁程序方面的瑕疵,包括未給其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仲裁程序違反仲裁規則等等,一方面要求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要充分,另一方面對仲裁庭的行為做出寬松解釋和認定,即盡可能不做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結論。

標簽: 涉外仲裁撤銷 涉外仲裁撤銷的情形

   原標題:涉外仲裁如何撤銷?涉外仲裁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更多相關文章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