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和終止執行的區別是什么?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如何理解?

發布時間:2023-05-26 13: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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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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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名詞解釋是

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名詞解釋是:

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訴訟期間,原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這是行政訴訟的一項原則。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下,這一原則的執行也可以有例外,即可以停止原行政行為的執行。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可以停止原行政行為執行的情形是: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要求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二、民事訴訟可以申請訴訟停止執行嗎

民事訴訟可以申請訴訟停止執行。

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后,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認為可以延期執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中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許可。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院法院可以主動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沒有確定權利義務關系承受人;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后,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即是當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義務的條件時(應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隨時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三、停止執行和終止執行的區別

區別在于是否真正執行。

中止執行,僅僅是停止執行該判決,并沒有取消判決的內容,到中止執行條件可以成立時,可以恢復執行;終止則是不再執行該判決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標簽: 停止執行和終止執行的區別 訴訟不停止

   原標題:停止執行和終止執行的區別是什么?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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