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和失信人的區別是什么?限制高消費多久解除?

發布時間:2023-05-31 16: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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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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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令和失信人的區別是什么?

從法律上來看,兩者既然是兩項不同的法律規定,就必然有其不同之處,具體來說有幾下幾點:

(一)判斷標準不同

兩者的判斷標準的不同點在于:被執行人是不是主觀上不愿履行義務。

(二)產生的法律原因不同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強制執行的結果之一。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有三種,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且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程序終結;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等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再執行;三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情形的,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對象及效力不同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對象,一般是被執行人本身。如果被執行人為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失信的效力通常不會波及高管、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等。但“限制高消費”措施面對的群體較廣,除被執行人自身外,也可以用在高管、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身上。

限制高消費多久解除?

限制高消費會在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時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時解除。如果具有上述情形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另外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也應當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解除限制消費令。

限制消費令是指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后果等內容。

綜上所訴,限制高消費令和失信人的區別:判斷標準不同,產生的法律原因不同和對象及效力不同。

標簽: 限制高消費令 限制高消費令解除 法律規

   原標題:限制高消費令和失信人的區別是什么?限制高消費多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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