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抗辯權進行分類嗎?

發布時間:2023-05-18 09: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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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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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安抗辯權的內容

(一)概念 《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據此,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有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二)成立條件

1、當事人須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一方須有先履行的債務且已屆履行期

3、后履行債務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債務一方沒有對待給付或未提供擔保

二、

不安抗辯權必須在一份合同中行使嗎

不安抗辯權必須在一份合同中行使,不同的合同是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二)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三)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四)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的相關內容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

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何關系

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抗辯權進行分類,可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不安抗辯權是抗辯權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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