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是什么?立案是去法院還是法庭?

發布時間:2023-05-24 14:41:47
編輯:
來源:法律保
字體: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所以,民事訴訟延期開庭申請書所包含的內容首先從開頭部分作為開始,直到結尾部分作文結束。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二者是有很大的區別,二者的區別首先從適用范圍不同作為開始,直到法定情形不同作為結束,一共是四項不同。

立案是去法院,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標簽: 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是什么 法院程序是

   原標題: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是什么?立案是去法院還是法庭?

>更多相關文章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