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鑒定中什么是檢材? 筆跡鑒定檢材不足怎么處理?

發布時間:2023-05-16 15: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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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問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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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鑒定中什么是檢材?

被鑒定文件中用文字書寫的內容就是筆記鑒定中的檢材,申請筆跡鑒定去市級及以上的公安機構的刑事鑒定中心,從事筆跡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為樣本比對材料。

對筆跡鑒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鑒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鑒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合法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筆跡鑒定檢材不足怎么處理?

可以提出補充樣本的要求,樣本補齊后重新辦理委托受理手續,或者終止鑒定。

接受委托時,應當審查委托要求是否屬于受理范圍,檢材有無檢驗鑒定條件,樣本是否具備比對條件。同時又規定: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委托要求不符合法律或者司法鑒定專業規定的,檢材不具備鑒定條件的,應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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