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只能領一次嗎?介紹失業保險的知識?

發布時間:2023-06-01 13: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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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科極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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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只能領一次嗎?

失業保險的失業金一般并不是只能領一次,失業人員符合申領要求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持續地按月申領失業金;但是失業人員如果是農村戶口,或者符合再次就業等情形的,則可以將就業前的失業金一次性申領完。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金是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發放,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介紹失業保險的知識?

失業保險是根據有關立法,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因失業導致經濟收入受到影響時,按規定在法定時間內補貼其因失業而損失的部分經濟收入,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項目。

失業保險有以下兩個特點:⑴.失業保險主要以保障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時的基本生活需求為目標。⑵.失業保險一般被用來對付勞動者因失業可能面臨的經濟收入中斷或喪失的經濟風險,按規定在法定的時間內補貼其全部或部分經濟收入。

失業保險的對象是所有的因社會環境因素所迫而導致非自愿失業的工薪勞動者。按照國際慣例,無正當理由自動離職的人、因犯有過錯被開除的人、從事家務勞動的人以及雇主的親屬等,都不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內。有的國家還對失業保險對象的年齡規定了上下限,低于立法規定的勞動年齡,高于立法規定的退休年齡,都不在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內。在一些國家,失業保險的獲得還必須以有就業意愿并到有關的政府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為前提。未進行登記,則被視為沒有工作意愿,所以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在建立了就業培訓制度的國家,通常要求失業者參加就業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者,也不能領取或不能全額領取失業保險金。

因為失業保險所針對的失業風險并不造成勞動者勞動能力的喪失,而是勞動機會的喪失。因此,失業保險往往嚴格地規定了保險期限,國際慣例是6—18個月,中國的現行制度規定的期限是世界上最長的,達到24個月。規定保險期限的目的是促進失業者尋找工作的積極性。

一般來說,失業保險的籌資方式大約有兩種:一是企業或雇主與勞動者共同投入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政府則在基金出現缺口時,承擔保底的責任;二是實行“雇主責任制”,亦即所有的失業保險費用均由企業或雇主來承擔。

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有兩種方法:一是根據失業者失業前的工薪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給付,按第102號國際勞工公約規定,至少為失業者失業前收入的45%,如今世界各國一般都在50—60%。二是根據需要按一個絕對數給付。在有些國家,還對失業者被贍養的家庭成員支付“被贍養親屬津貼”或“附加津貼”。

失業保險的歷史演進失業保險最早見于20世紀初的法國,當時的法國政府通過立法,建立了由個人自愿選擇是否參加的非強制性的失業保險制度。隨后,挪威、丹麥等北歐國家也建立了類似制度。1911年,英國頒布國民保險法,開創了世界上強制性失業保險的先例。據美國社會保障署90年代中期的統計,世界上一共有包括中國在內的40多個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保加利亞等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其中采取強制性制度的要占到四分之三。

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1986年10月開始實行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在中國的起步。1993年5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擴大了保險對象的范圍,調整了保險待遇的水平,改變了基金統籌的層次。但是,上述法規都以“待業”為名,失業保險金也被成為“待業救濟金”,都明顯地標志著制度本身的不成熟。直到1999年1月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才走上了與國際接軌的正道:

⑴.保險范圍擴大到城鎮所有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⑵.將保險基金統籌的層次提高到直轄市和設區的市。

⑶.調整了繳費比例和給付標準;

⑷.完善了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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