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第三人是如何定義的?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區別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11 1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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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律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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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區別是:含義不同,第三人是原告和被告之外對訴訟標的有爭議的人;共同被告是共同被原告起訴的人。

訴訟地位不同,共同被告仍屬于被告;而第三人可能具有獨立地位,同時與原被告都有爭議,可能是輔助其中一方的。

參加方式不同,共同被告因被起訴而參加訴訟;第三人是依申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標簽: 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區別

   原標題:民事訴訟中第三人是如何定義的?第三人和共同被告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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