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有哪些必經程序?怎么理解訴訟中調解?

發布時間:2023-05-26 15: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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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有哪些必經程序?怎么理解訴訟中調解?

《民法典》第1079條中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訴前的調解并非必經程序,但離婚訴訟的審理,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離婚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無法表達意志外,應出具書面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

訴訟中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由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調解。

訴訟中調解的后果是:

第一,雙方達成和好的協議,由原告撤訴,將調解協議記錄在卷;

第二,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審判人員按調解協議內容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雙方領取了離婚調解書,夫妻關系即告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起上訴。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均沒有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被視為撤銷。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標簽: 訴訟離婚程序 訴訟調解

   原標題:訴訟離婚有哪些必經程序?怎么理解訴訟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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