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利集團財務公司被罰責任人被警告 存資產分類不實等

發布時間:2023-09-12 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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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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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近日披露了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京金罰決字〔2023〕5號)。億利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存在資產分類不實、高管人員長期缺位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北京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責令億利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改正,給予合計1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主要負責人艾宏剛警告。

公開資料顯示,億利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4%,艾宏剛為億利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董事。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標簽: 億利 銀行業監督 集團財務 銀行業金融

   原標題:億利集團財務公司被罰責任人被警告 存資產分類不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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