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主體一般是誰?取保候審的變更撤銷主要有幾種?

發布時間:2023-05-17 13: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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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解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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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那么申請取保候審需要寫保證書,取保候審的保證書范文怎么寫呢?

一、取保候審保證書范本

取保候審保證書范本

我叫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

現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名稱__________  ___________號碼__________,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與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關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證:

監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下列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如發現犯罪嫌疑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我即設法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如有違反,愿承擔法律責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年 月 日

二、取保候審的主體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并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三、取保候審的變更撤銷

保證人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

以上就是小編提供的關于取保候審的保證書的范本以及其他關于取保候審的相關知識。取保候審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較輕,對社會危害較小,但還是需要限制個人行動的人來說的。因此,在取保候審期間,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不要做違法的事情,避免再次犯罪。

標簽: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條件 緩刑條件

   原標題:取保候審的主體一般是誰?取保候審的變更撤銷主要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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