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如何定義的?非法集資罪的主要特征

發布時間:2023-06-02 08: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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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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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罪投資人能拿回本金嗎?

1、召集其他人員參加,涉嫌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沒有召集其他人員參加,屬于受害者,沒有法律責任,但參與非法集資的錢不受法律保護,政府有關機關會盡最大可能追回非法集資款項,如果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集資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進行的籌集資金、并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屬于無效合同范疇。既然是無效合同,理應誰的財產歸還給誰,集資人應把依據合同取得的集資款返還給集資參與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主體的相對性原則,簽訂投資合同的主體是非法集資人和集資參與人。一旦合同無效,返還財產的責任和義務主體應該是非法集資人。有關監管部門雖然擔負市場監管職責,但保障的是市場主體的權利,而非收益。

二、非法集資罪的主要特征

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準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準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集資的主要危害一是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非法集資活動以高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是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群眾資金后,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多數是下崗工人、離退休人員)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群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

三是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持生態環境保護”等為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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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非法集資罪如何定義的?非法集資罪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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