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類型的合同主體的特別限制是什么?合同主體資格審查的內容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3-05-22 09: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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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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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合同主體資格審查?審查合同主體資格,主要在確定合同各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另外還要注意審查主體的主要信息、特殊主體和經營資質。

審查合同主體資格的要點

1、主體資格審查,主要在確定合同各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無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的,將影響合同效力。

3、確認國內一般企業的民事主體資格,應以其經依法登記取得的《營業執照》為準。無《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下屬機構或職能部門、企業集團營等無訂立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

4、當事人超越依法登記的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并不因此導致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5、司法實踐中,大量的“工程項目部”等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主體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并未被認定無效。但是,此類案件多是通過表見代理、職務代理(職務行為)等制度的適用來解決的,其法律風險對合同雙方均顯而易見。

核驗主要信息

如有必要,可通過下列方式查詢、核驗國內企業的基本信息:

1、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的網絡查詢系統進行查詢;

2、通過“企業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核查系統”進行查詢。

除《委托協議》特別約定外,承辦律師一般不需對合同相對人的資產和信用狀況進行審查。

特殊主體

1、法律對特定類型的合同主體作出特別限制。

例如: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得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違法提供擔保。

2、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下屬分支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但是,除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外,該分支機構對外提供保證的,仍需經所屬法人或其他組織書面授權。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企業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4、發起入以設立中的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公司成立后一般由該公司承擔合同責任;公司未成立的,由發起人承擔責任。

經營資質

審查合同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特定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法定經營資質及相應的資質等級。

例如: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應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及及相應資質等級。

(2)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至少其中一方應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

(3)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

(4)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的受托入,應具備金融類委托理財資質。

(5)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應具有相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6)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或從事期貨交易的,應具備相應法定資格。

標簽: 特定類型的合同主體作出特別限制

   原標題:特定類型的合同主體的特別限制是什么?合同主體資格審查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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