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包括了什么?
一、
價格違法行為有哪些
1、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價格法》規定,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的行為。
3、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
4、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
5、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6、經營者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二、
價格違法行為的特征
價格違法行為的實施者,稱為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由價格違法行為受到損害的價格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稱為價格違法行為的客體。
價格違法行為是一種獨立于刑事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并與之相并列的行政違法行為。具有三個特征:
1、社會危害性
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侵犯了價格法律規范所保護的價格行政管理秩序。具體是指由于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影響了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影響了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侵犯了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價格違法行為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某種價格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就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
2、行政違法性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違反了價格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現。一方面,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無從談起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如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如果不影響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不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價格立法就沒有必要禁止這種行為。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也就無法衡量、確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價格法》中如果沒有規定禁止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包括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就無從認定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3、應受懲罰性
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價格法律制裁。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是由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派生出來的,是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與此同時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又是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的補充。
三、
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
涉及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包括:
1、《價格法》
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修訂)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4、《關于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劃委令第2號)
5、《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原國家計劃委令第8號)
6、《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劃委令第15號)
7、《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4號)
此外,還包括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如《蘭州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蘭州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規定》((2005年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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