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能否領養孩子?哪些小孩是可以被領養的?

發布時間:2023-06-26 08: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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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魔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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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能否領養孩子?

殘疾人領養孩子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周歲。

有幾種特殊情況除外,即被收養人是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此條的約束,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如果收養人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孩,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

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并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關于這點要看殘疾人傷殘的程度,如果收養人自己都不能生活自理,那么對被收養人是沒有保障的,如果殘疾人傷殘的程度輕微,換句話說傷殘不影響他的正常生活,能夠給被收養人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空間,對被收養人身心健康能得到很大的提高,那么就這一條件是可以領養的。

哪些小孩是可以被領養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所謂“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或患嚴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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