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有什么特征呢?票據行為中的承兌為什么所獨有?

發布時間:2023-05-25 08: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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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報分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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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有什么特征呢?

1)要式性。票據行為必須在票據證券上載明法定的事項,且不得任意變更。

2)無因性。票據行為不因票據的實質關系無效或有瑕疵被撤銷而受影響,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對票據行為的有效性提出證明而不必對票據的原因關系舉證。

3)文義性。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依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對票據行為的解釋也應按照票據上的文義進行。票據的文義,決定票據權利和票據債務的范圍和最高限度。

4)獨立性。已具備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據,在其上所作的各個票據行為各自獨立發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據行為的無效或瑕疵而受影響。票據行為的這一獨立性特征,與一般的法律行為不同。票據行為一般有以下六種:發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除此之外,在票據證券上進行的其他行為,概不發生票據行為的效力。

票據行為中的承兌為什么所獨有?

票據權利概述

1.收款人VS持票人VS票據權利人

.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持票人應當首先向主債務人或者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位的權利),在被拒絕付款或者顯然有不獲付款的可能性時,才可以向償還義務人主張追索權(追索權是第二順位的權利)。

(二)票據責任概述

1.票據義務人

票據義務人,可以區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的義務,常被稱為第一次義務或者主義務,最后持票人應當首先對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并且在追索關系中,主債務人為最終的償還義務人。除主債務人之外的其他債務人,為次債務人。

2.票據關系人

(1)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經承兌的匯票的付款人,他們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并不承擔票據債務,僅僅是票據關系人。

(2)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只是票據關系人。

(三)票據行為概述

1.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行為包括4種: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其中,承兌是匯票獨有的票據行為。

2.票據行為是取得票據權利的主要原因,但票據權利也可以依法律規定而直接取得:

(1)依票據行為取得票據權利

①依出票行為而取得;

②依讓與而取得;

③依票據保證而取得;

④依票據質押而取得。

(2)依法律規定而直接取得票據權利

①依票據法上的規定而取得,例如,被追索人(含票據保證人)向持票人償還票據金額、利息費用后,可以取得票據權利。

②依其他法律規定而取得,例如,因繼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稅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據權利

標簽: 票據行為 票據證券 票據債務 票據權

   原標題:票據行為有什么特征呢?票據行為中的承兌為什么所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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