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協議如何限制同業競爭?同業競爭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3-05-31 09: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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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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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同業競爭的認定是怎樣的

同業競爭的認定是:同業競爭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標準,一般來說可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判斷,并應充分考慮對擬發行上市公司的客觀影響。

二、

同業競爭該怎么處理

同業競爭的處理如下:

1.將發起人所有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的資產全部重組到擬上市公司。這是采取的較多,效果最好的一種。

2.將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但又不準備投入擬上市公司的資產轉讓,變賣給其他公司、企業,這主要是適用于這部分資產并不優良,不適合投入擬上市公司的情況。在實踐中采用的較少。

3.將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但又不準備投入擬上市公司的資產托管給其他公司、企業,或者在擬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將這部分資產轉讓或托管給上市公司。在實踐中也不少采用,但證監會對此的審查往往較嚴。

三、

發起人協議如何限制同業競爭

在同業競爭不得不解決的情形下,擬發行人應與中介機構制定出解決方案,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競爭方股東或并行公司將競爭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

2.通過收購、委托經營等方式,將競爭的業務集中到擬上市公司,但不得運用首次發行的募集資金來收購;

3.擬上市公司放棄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

4.擬上市公司與競爭方股東協議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競爭方股東作出今后不再進行同業競爭的書面承諾;

標簽: 同業競爭的認定 同業競爭

   原標題:發起人協議如何限制同業競爭?同業競爭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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