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險行為責任劃分是什么?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基礎

發布時間:2023-05-30 0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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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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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共同危險行為的界定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界定共同危險行為:

1.行為的實施主體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行為在性質上具有危險性。這種危險性可以從行為本身、周圍環境以及行為人對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條件上進行判斷。

3.一般而言,危險行為之間應具有時空的一致性。

4.從行為的指向看,一般情況下,行為沒有特定的指向。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形下數人的行為偶然巧合共同指向特定的目標。此時一人或數人的主觀方面應為故意,且無意思聯絡。

二、

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基礎

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基礎學界和立法界都沒有定論,總的來說有以下三種學說:

1.行為共同說

該說認為共同危險行為的各行為人之所以要承擔連帶責任,是因為各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共同性,即具有時間、場所的關聯性。

2.共同過失說

此學說認為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基礎是各行為人之間的共同過失。只有在理論上正確地說明數個加害人存在共同過失,才能有說服力地讓其承擔連帶的民事責任。

3.責任混合說

損害的發生不存在共同過錯,未實際致害的其他行為人并無過錯,其實際上承擔的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目的在于充分保護受害人。

三、

共同危險行為與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的區分

共同危險行為與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真正的行為人是否確定。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行為人是確定的,因此不存在一個推定行為人的問題;而在共同危險行為的情況下,雖然參與共同危險的行為人是確定的,但真正的行為人是不確定的,所以要推定所有參與危險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責任。

2.從因果關系的角度來看,在其他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每個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都是確定的。而在共同危險的情況下,全部危險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具體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法律推定的。

標簽: 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基礎

   原標題:共同危險行為責任劃分是什么?共同危險行為的歸責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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