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股東對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發布時間:2023-05-26 11: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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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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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股東可能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產、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等情形。

有限公司債務股東可能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限公司股東可能承擔責任的情形有:

1、濫用股東地位和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害;

2、股東不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

3、抽逃公司資產;

4、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于股東的財產權。對公司所負債務,股東以公司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

公司作為具有法律擬制人格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公司股東,是指履行出資義務,享受股東權利的人。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一般情形在,對于公司的債務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情況如下:

(一)虛假出資

(二)出資不到位

(三)抽逃出資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五)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六)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七)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九)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十)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十一)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十二)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十三)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十四)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簡單來說,在一般情況下,公司債務由各股東以其出資額來分配承擔,承擔的都是自己出資范圍內的責任;但是如果股東對于公司權益有重大損害,且是股東個人原因造成的,那么就需要完全承擔公司債務。

標簽: 有限公司債務股東承擔責任 股東對公司

   原標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股東對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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