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州法院:脫單未果,婚介費能否退還?法院這樣判|視點

發布時間:2024-03-12 09: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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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網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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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相親后喜結連理,這本是美事一樁,但男子卻因不滿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務,要求退還婚介費,還把婚介公司告上法庭,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鄧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婚介公司的中介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黃老先生老伴去世后,生活無人照料,遂找到鄧州市某婚介所,希望通過婚介所幫忙尋覓到一位合適對象。2021年2月,雙方簽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約定:婚介所為黃老先生提供婚姻介紹服務,搭建征婚交友平臺,從多方面為其征婚創造有利條件,期限為一年,服務費共4000元,精準推薦5-7人……雙方簽訂合同后,婚介公司為黃老先生介紹了兩位女士,其中一位與黃老先生相處一段時間后,在談婚論嫁的過程中因各種原因不歡而散。2022年10月至2023年年初,黃老先生向婚介所提出退還服務費或將服務名額轉讓給他人或婚介所繼續為其介紹對象等協商請求,均被婚介所以服務期已過為由拒絕。2023年12月,黃老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婚介所退還服務費4000元。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婚介所認為:其已按照合同盡到服務職責,在合同期內,黃老先生未能成功牽手步入婚姻,主要責任是黃老先生自身原因,現服務期已過,不應退還服務費。黃老先生表示:婚介所承諾向其推薦5-7位合適人選,但只介紹了2位,且2位均不合適,婚介所存在違約,并且以合同服務期已過為由拒絕退還服務費或者繼續介紹對象是霸王合同。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案涉合同約定,黃老先生支付普通會員費,婚介所為黃老先生精準推薦5-7人,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自動失效。合同簽訂后,黃老先生向婚介所支付了4000元服務費。在合同有效期內,婚介所僅為黃老先生介紹約見了2名對象,尚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推薦人數,不能說明已經為黃老先生提供了合乎普通會員標準的服務,且黃老先生對婚介所提供對象的條件也不滿意,而婚介所未提供明確的服務流程、服務規范證明其已經適當履行了合同義務,據此對黃老先生以婚介所違約為由要求退款的請求應予支持。鑒于婚介所已經提供了部分服務,在服務期內也由于黃老先生自身的一些原因導致合同中斷履行,以至于超過服務期限,故根據婚介所已經提供的服務、相關標準及本案情況酌定婚介所向黃老先生退還2000元。一審宣判后,婚介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婚介公司是為會員提供婚戀交友的信息和平臺,但不可能保證所推介對象完全符合會員的心理預期,也不可能保證征婚成功率。征婚者在選擇婚介服務時,應當對婚介服務有合理的預期和定位。在訂立服務合同時,要注意會員具體權益內容,盡可能明確服務時間、介紹次數、介紹數量、對象標準等細節,從而實現對婚介服務機構的有效約束,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注意及時留存證據,維護自身權益。

婚介公司應當為消費者提供真實、有效、匹配的交友信息和服務。在簽訂婚介服務合同前,應當讓征婚者充分了解合同條款,并就服務內容和流程、服務期間、服務費金額、服務規范等重要內容向消費者明確之后再行簽約。同時,要明確約定雙方的違約責任,以及遇到不可抗力時的處理方式,避免雙方因對合同理解不同而產生糾紛。(供稿:胡殿來 朱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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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鄧州法院:脫單未果,婚介費能否退還?法院這樣判|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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