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公告送達的規定有哪些?公告送達上訴期限是多久?

發布時間:2023-05-31 13: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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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公告送達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關于公告送達的規定如下

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公告送達的法律適用

在法律上,公告送達屬于法院送達的七種方式之一,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無法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送達。

從法律規定來解讀,公告送達是在窮盡了其他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時所采用的送達方式,旨在有效地解決送達難問題。

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此規定與原司法解釋的不同之處是增加了在“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并且明確了發出公告日期的確定為“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

“新民訴法解釋”關于公告送達的內容規定為“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公告送達上訴期限是多久?

上訴狀公告送達期限是:六十日。發生一方下落不明、拒絕簽收等情形,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且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或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視為送達。

標簽: 民事訴訟法關于公告送達 民事訴訟法

   原標題:民事訴訟法關于公告送達的規定有哪些?公告送達上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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