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控制和合營安排的區別_共同控制

發布時間:2023-04-25 04: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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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1、控制的持股比例通常情況下必須高于50%,但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判斷,即如果指出某公司的持股比例僅為45%,但是根據公司章程或是其他約定該企業可以控制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那么雖然持股比例為45%,但是這里也是可以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

2、至于重大影響和共同控制的比例很難區分,通常情況下認為持股比例介于20%和50%之間的就屬于這種情況,但是具體屬于哪一種,如果直接指出了,那么就不需要判斷了,如果沒有直接指出,而是給出的其他條件,比如給出兩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都是50%,或是多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相當,不存在持股比例明顯多于其他股東的股東,那么這些股東就是共同控制被投資單位,如果這里存在持股比例明顯高于其他股東的股東,那么此時持股比例相對較少的股東就僅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這里判斷的時候,持股比例是一方面,有時也是需要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判斷的,比如某公司的持股比例低于20%,但是持有被投資單位需要的關鍵技術,那么該公司也可以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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