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在哪里申請?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發布時間:2023-05-29 14: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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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企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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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條件可以申請大病救助

可以申請大病救助的條件如下:

1、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人員、政府供養的孤殘兒童;

2、因患病造成實際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費支出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貧困家庭;

3、救助對象需要具有本地戶口,參加城鎮醫保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在指定醫療機構就治,且經過醫療保險報銷的。

大病醫療救助辦理流程是如何的

1、申請。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申請時需提交戶口本、身份證原件(非本市戶籍人口需提供市居住證原件)、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重大支出證明以及當地民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大病醫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張榜公示5天,無異議后,報區(市)縣民政部門審批;

3、審批。區(市)縣民政部門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要及時作出審批意見,對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出具書面通知書說明理由,并通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轉村(居)民委員會送達申請人。

起訴離婚流程和費用

離婚訴訟流程: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等待法院立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一般在七日內立案;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準備證據,等待開庭。

費用: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離婚案件按規定,每件50-30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20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20萬元,超過部分增收0.5%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起訴離婚費用

離婚案件按規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家庭財產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即標的×4%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征收,即標的×1.5%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標的×0.5%10010元。

大病救助在哪里申請

1、填寫《大病救助審批表》;

2、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大病醫療救助申請;

3、提交住院發票、出院小結等材料;

4、符合條件的,發放救助款。

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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