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引發糾紛 是否應返還原物?

發布時間:2023-08-21 2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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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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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原告阿哲租賃被告阿軍房屋并進行了改造,租賃到期后,雙方因騰房問題發生矛盾,鬧上法庭。


(資料圖片)

案情回顧:原告阿哲租賃被告阿軍房屋,并簽訂了租賃協議,協議中約定,在租賃期間乙方對房內外改造,必須經過甲方同意,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當租賃期限屆滿時,不得進行改造折價抵償,且房屋必須恢復原貌。合同終止后,相關設施如不拆除和搬遷,等于無代價交給甲方。

租賃期間,阿哲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改造。租賃期限屆滿后,雙方因騰空房內改造的裝飾裝修物產生糾紛訴至法院。阿軍同時提出反訴要求阿哲支付租賃費、利息和拖欠的水電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事實和證據,認為被告阿軍應當知道原告阿哲改造房屋,未提出異議,屬于法律上的默認同意。原告阿哲要求被告阿軍返還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原被告對租賃合同屆滿附合物品歸屬沒有約定,原告阿哲在裝修時應當知道形成附合的裝修物在租賃期滿時已經實現其裝修價值,根據添附的規定,應歸屬被告阿軍所有,因此,原告阿哲在拆除返還的物品時,應當將拆除設備和物品對應的裝修部分恢復房屋原貌,原告阿哲不同意恢復原貌,不符合約定,不予支持。對房屋造成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

關于被告阿軍反訴原告阿哲支付租金的反訴請求是否成立問題,綜合確信被告同意免除半年房租的事實,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半年房租,缺乏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被告阿軍配合原告阿哲拆除并返還原告設備和物品,并返還原告押金。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來源:輝縣市人民法院

監制:劉幸海

責編:寇榮

編輯:馮麗晨、馬思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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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房屋租賃引發糾紛 是否應返還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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