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逮捕必須要遵守哪些法律程序?

發布時間:2023-05-25 1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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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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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為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的強制措施,在適用時必須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1、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時,首先必須要有逮捕證。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批準逮捕決定書、決定逮捕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決定書以后,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

2、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執行逮捕的人員對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3、公安機關在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標簽: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法律程序

   原標題: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逮捕必須要遵守哪些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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