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有什么呢?民間借貸法律風險防范措施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5-12 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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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報分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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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有什么呢?

(一)借款用途的風險。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情節嚴重的還將構成犯罪。如發現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販毒,賭博,等非法活動的,應當予以拒絕。

(二)債務人的身份風險。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以免受騙上當。

(三)借款利息的風險。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

(四)借款履行的風險。借款是否履行,不僅要看借據,更要看付款憑證,因此,在發生借貸關系的過程中,最好通過銀行交付,不要用現金進行交付。

(五)訴訟時效的風險。在借貸案件中廣泛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所謂一般訴訟時效,指法律規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樣,債權人就喪失了實體勝訴的權利。

民間借貸法律風險防范措施有哪些?

(一)借貸用途的法律風險以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風險:在生活實踐中如果產生借貸用途的法律風險,明明借款 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錢, 比如借錢用于賭博等,仍 然將錢款借給他, 當出現這種情形的時候, 就屬于非法借貸, 這種借貸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而是還要受到法律的制 裁。所以, 借款的起初就要對借款的用途有所了解,確保主 張還款的時候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保證借款對方合法性。

2. 防范措施:對于借貸用途的法律風險, 要保證借貸用途符合有關法 律規定, 在借條中要明確借款的合法用途, 內容要盡量詳細, 防止借款人以及共同債務承擔人事之后, 沒有將借款用于正當用途,需要承擔責任的時候就相互推脫

(二)借款利息的法律風險以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風險:借款利息的法律風險體現為多個方面,主要是借條中并 沒有明確約定的利息, 但事后主張借貸利息的時候在法律上 不被支持,或者已經約定利息了, 但是利息非常高,不能夠 得到法律保護。對于此,中國的法律上已經有相關的規定, 要做到合法:如果在借條中沒有約定有關支付利息方面的內 容, 或者即便約定了也不是很明確,就會被認定不需要支付 利息。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比銀行的利率高一些,但是約定 的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 如果有超出的部分, 遇到風險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 定, 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 4 倍為標準確 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取代原規定中“以 24% 和 36% 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 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2. 防范措施:民間借貸普遍利息比較高, 對于此在法律上有規定的范 圍。要保證利息合法,雙方在借款協議中的利息約定要符合 法律, 還要保證公道。且不能出現收取砍頭息等違法情形。

(三) 借條內容不明確且缺乏規范性的法律風險以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風險:借條內容不明確且缺乏規范性的法律風險,除了比較常 見的借貸主體、款項用途以及利息之外,還有一些比較常見 的現象, 即借條被寫成欠條, 借款金額采用大小寫兩種方式, 但是內容不一致, 或者小寫的金額數據寫作不夠規范,導致 數據篡改的問題 。沒有明確還款的時間; 內容非常簡單, 被篡改之后導致爭議, 導致向法院提起訴之后,不能順利追 討借款,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

2. 防范措施:為了防止這種類型的問題發生,就要保證借條的內容明 確,在表述的過程, 使用的詞語要準確,文字和數據都要規 范書寫, 語義要保持嚴謹性,在簽字的位置與正文之間不能 有太多的空隙留下來, 以免造成內容篡改的問題。提倡民間 借貸行為的同時, 還要防范風險,所簽訂的書面借款合同內 容要在雙方約定達成一致意見之后才能攥寫, 要保持內容完 整。在借款合同中, 通常所涵蓋的內容為,出借人姓名、借 款人姓名, 要與本人身份證的姓名相同;從借款用途上來看, 內容要詳細、準確; 借款金額有小寫,也有大寫,數額要保 持一致。借款的時間以及還款時間要詳細具體,為某年某月 某日; 合同中所約定的利率要合法,如果已經超出了法律規 定的范圍,就要做出適當的調整, 保證內容合法;對于超過 合同約定的期間沒有還款的, 需要明確違反約定需要承擔的 責任, 包括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如果有作擔 保的或者抵押的,對于保證人以及抵押的物品要明確 。

(四)款項交付不夠明確的法律風險以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風險

當款項交付不夠明確的時候會存在法律風險,在生活實 踐中, 當現金交付方式為大額現金的時候,或者按照債務人 的要求需要將所借款項交付給第三方的時候, 事后債務人并 不承認曾經收到款項, 因此導致借款交付的時候產生風險。

按照有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如果借款采用現金交付的 方式, 債權人在起訴的時候僅僅憑借僅憑借據,不能將付款 憑證提供出來, 如果借款人針對款項交付持有懷疑的態度并 提出異議的時候, 債權人就要詳細解釋現金交付的原因、交 付的時間以及地點, 現金款項的來源以及用途等等,要保證 解釋內容的合理性。法官作出審查判斷的時候,是按照現金 交付的金額以及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等事實, 將其他事實作為 依據,從綜合的角度分析, 這里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所 以法律風險是很大的。

如果法院將原告,也就是出借人提供的借條作為證據, 對于實際給付錢款的憑證并沒有提供,諸如轉賬的憑證或者 有關事實的依據, 而且被告在此期間說出各種理由,諸如沒 有經濟收入, 家庭經濟拮據,沒有多余的錢借給被告等等, 最后所作出的判決是, 雙方的借貸關系不成立,原告的訴訟 請求就會被駁回 。

2. 防范措施

如果借款的金額比較大,僅僅提供借條是不夠的, 錢款 需要將銀行轉帳作為渠道交付給對方, 由此可以獲得交付 錢款的憑證, 在法律上才能有效。為了有效規避法律風險, 在進行現金交付的時候, 要給債權人以法律意義上的合理解 釋, 避免舉證的時候不被法院認定,用有效的證據證明借款 已經交付給第三方, 第三方收款之后要提供憑證,避免出現 下落不明的不良后果, 防止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卻不承認。現金交付的借貸采用銀行轉賬的方式,款項接受賬戶要 使用借款人本人的賬戶, 也可以雙方作約定選擇某個銀行賬 戶,將銀行轉賬的憑證保留好 。

(五) 沒有作擔保或者沒有能夠實現擔保的法律風 險以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風險

沒有作擔保或者沒有能否實現擔保的現象在生活中是比 較常見的, 其中沒有作擔保的情形,就是借款人在借款的時 候經濟情況良好, 對于借款有一定的償還能力,債權人考慮 到情面或者基于信任等等方面的原因沒有提出要求借款人 針對借款提供擔保, 但是后來由于借款人的經濟上出現了變 故, 比如生意失敗或者投資慘敗,也有可能其是賭博或者吸 毒,導致經濟上陷入低谷, 背負著很多的負債,已經沒有能 力償還, 當債權人發現這些問題催討債務的時候,已經太遲 了,借款人此時已經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 不能追回借款, 就會造成經濟損失 。還有一些是借款人 已經做出了擔保, 但是沒有實現,主要體現為保證人采用了口頭擔保的方式。事后對于擔保事項不予承認,或者保證人 本身的經濟能力不足, 對于連帶還款的責任不能承擔,雖然 可以用借款人的機動車和房產等財產作為擔保, 但是沒有依法辦法抵押登記手續, 在法律上不被承認,導致其不能發揮擔保作用。

2. 防范措施

對于沒有作擔保或者沒有能夠實現擔保的法律風險,要 將債權人的風險最大程度地減少, 借款的時候,要讓借款人 提供擔保,或者是人的擔保, 或者是物的擔保,即便借款人 賴賬, 或者沒有償還能力,債權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將抵押 物處置, 優先得到受償, 也可以由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人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種形式 的擔保, 擔保人和擔保物越多越好,比如銀行放貸的時候, 就可以讓借款人提供實物擔保, 以及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 和股東及配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將風險降到最低。

(六) 民間借貸無效和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以 及防范措施

1. 法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規定(2020 修正)》(法釋 [2020]6 號第十四條規定, 下面幾種情形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其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其二, 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 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其三,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 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其四,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 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其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其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只有民間借貸合同成立并成效,才能對借貸雙方具有法 律約束力, 否則就是無效的,不能從法律層面約束合同當事 人, 其中關于利息、逾期利息以及手續費等約定都不能約束 當事人,向法院提取訴求也不會得到支持。

按照《民間借貸新規定》中有關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規 定,下面幾種情形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一, 涉嫌高利轉貸罪。行為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 可能會被認定為高利轉貸罪, 出借人實質上為了套取高利而 申請貸款的行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按照現行《合同法》第 五十二條的規定, 行為人的行為是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 的,認定為無效。

其二,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行為人 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則行為人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其三, 涉嫌非法經營罪。行為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取得 放貸資格, 而是將營利作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 的,按照《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 通知中規定,行為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2. 防范措施

其一, 出借人要確保出借的資金的來源不是銀行貸款、 對外借款,以及不能長期、頻繁出借給不認識的人。另外,要嚴格審查借款人對資金的用途, 如果發現用途違法或不 當,應立即終止出借。

其二, 嚴格審查民間借貸有可能涉嫌的上述幾種犯罪的 構成要件, 避免自己的出借行為不小心構成了犯罪。另外, 除上述幾種罪之外,近年國家開展打黑除惡活動過程中最為 熱點的敲詐勒索罪, 往往出借人采取了不合法或不合適的催 收手段的情況下可能就會構成,應特別引起出借人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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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那么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有什么呢?民間借貸法律風險防范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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