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婚冷靜期過了沒有去怎么辦 離婚冷靜期不去會失效嗎?

發布時間:2023-05-23 1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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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婚一個月冷靜期過了沒有去怎么辦 ?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冷靜期過后的三十日內未去領取離婚證的,只能重新提交離婚申請,再次經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期滿后,按時去領取結婚證;離婚冷靜期屆滿后,還未經過三十日的,可以盡快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說,只要沒有超過三十日,就還能夠拿到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不去會失效嗎?

離婚冷靜期超過一個月不去作廢。如果在離婚冷靜期過后的一個月內并沒有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當事人想要離婚的需要重新申請離婚,再經過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才可以辦理離婚。在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均反悔不愿意離婚的,可以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會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關系繼續合法有效。

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各提交兩張二寸單人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離婚登記現場由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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