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轉公司發布《擔保指引》 為他人擔保應合理評估風險

發布時間:2022-03-07 08: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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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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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適應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交所后市場形勢變化和監管實踐需要,指導掛牌公司做好重大事項的內部審議和信息披露,進一步提升監管服務精細化水平,全國股轉公司近日制定并發布實施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2號——提供擔保》(簡稱:《擔保指引》)。《擔保指引》的發布,有助于進一步加強對掛牌公司提供擔保的監管,包括對擔保事項的決策程序、信息披露等。

擔保額不得超過審議額度

先說斷,后不亂。《擔保指引》規定,掛牌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關于為他人提供擔保事項的審批權限,以及違反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機制,并嚴格執行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審議程序。

金融投保記者在采訪中獲悉,對于某些掛牌公司來說,為了業務經營需要,擔保是一個常規性的“動作”。每年的擔保規模可以提前預計。因此,《擔保指引》規定,掛牌公司可以預計未來12個月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額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預計擔保期間內,任一時點累計發生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擔保額度。

《擔保指引》規定,連續12個月累計計算的擔保金額,應當包括本次擔保金額以及審議本次擔保前12個月內尚未終止的擔保合同所載明的金額。對于超出預計擔保額度的擔保事項,掛牌公司應當按照《擔保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

針對掛牌公司在實際經營活動中為關聯方或者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情況,《擔保指引》強調:應當具備合理的商業邏輯,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關聯董事、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何為商業邏輯?在四川大學商學院教授、市場營銷專家李蔚看來,商業邏輯就是企業家的思維,是復雜多樣的商業現象背后的本質性規律,是能夠幫助人們抓住本質和關鍵的普適性規律。“通俗易懂地講,就是等價交換原則,我為你付出了多少,你就得給我回報多少。”

商業邏輯同樣適用于掛牌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事項。《擔保指引》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應當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范圍應當與掛牌公司提供擔保的范圍相當。

值得注意的是,《擔保指引》規定,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掛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擔保事項的(不含對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提供擔保),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對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單獨計票并披露,聘請律師對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和結果等會議情況出具法律意見書。

展期應作為新擔保事項

事實上,不少掛牌公司旗下除了全資子公司外,還有控股子公司。過去有人認為,既然是掛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那么,掛牌公司為其擔保沒問題。

不過,根據《擔保指引》,掛牌公司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同樣將被視為為他人提供擔保。掛牌公司計算擔保金額、擔保總額時,應當包括上述擔保金額,以及控股子公司為掛牌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外的主體提供擔保的金額。

同時,掛牌公司控股子公司為掛牌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主體提供擔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審議程序。掛牌公司控股子公司為掛牌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外的主體提供擔保的,除了需要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外,如達到《公司治理規則》規定的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則視同掛牌公司提供擔保,應當按照本指引的相關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掛牌公司在審議預計為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時,僅明確擔保額度,未明確具體被擔保人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掛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應當根據擔保事項實際發生的時點進行判斷。如在掛牌公司審議通過預計擔保議案后,擔保事項實際發生時,被擔保人不再是掛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于上述擔保事項,掛牌公司應當按照《擔保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重新履行審議程序。

《擔保指引》同時規定,掛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擔保的債務到期后,展期并繼續由其提供擔保的,應當作為新的擔保事項,重新履行審議程序。

不過,金融投資報記者注意到,《擔保指引》對掛牌公司擔保行為的監管,本著的是“寬嚴適度”原則,如規定“對于在掛牌公司審議通過未明確具體被擔保人的預計擔保議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預計擔保額度。”

又如,《擔保指引》規定,掛牌公司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或者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按所享有的權益提供同等比例擔保,不損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會審議即可,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但是連續12個月累計計算的擔保金額超過掛牌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他人擔保應合理評估風險

擔保,顧名思義,就是承擔保證責任,當被擔保人不能按時履行義務時,擔保人就成了履行義務的替代者,承擔連帶責任。顯然,擔保具有較大的風險。因此,《擔保指引》規定,掛牌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合理評估風險,謹慎判斷被擔保人的履約能力,切實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評估風險,防患于未然?《擔保指引》規定,掛牌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提交掛牌公司董事會審議。擔保金額、擔保總額、被擔保人資產負債率等達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未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掛牌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

“事實上,評估擔保風險的一個重要指標是,判斷被擔保人資產負債率。在一般情況下,資產負債率的高低與償債能力呈反比。”四川省擔保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應當以被擔保人最近一年經審計財務報表或者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數據孰高為準,以此為比較基準評估的償債能力更接近實際、更靠譜。”

《擔保指引》同時對被擔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擔保事項作了如下規定:掛牌公司應當合理判斷反擔保人的履約能力、擔保財產的權屬及權利狀態,并充分披露反擔保人的資信狀況、擔保財產的價值等基本情況,反擔保合同的主要內容,接受保證擔保的理由和風險等事項。掛牌公司應當定期對反擔保人、擔保財產的基本情況等進行核查。

此外,《擔保指引》規定,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畢的擔保合同。對于未到期擔保合同,如有明顯跡象表明有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應當明確說明。基礎層掛牌公司前述擔保的累計金額不超過報告期末凈資產絕對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前述事項及累計金額。(本報記者 楊成萬)

標簽: 擔保指引 股轉公司 為他人擔保 合理評估

   原標題:股轉公司發布《擔保指引》 為他人擔保應合理評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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